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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的凭证?

因购买方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企业的应收款无法收回,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因此,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的应收账款损失可以凭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法院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作为坏账损失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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