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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和系统变化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新版本上线后,发现小部分企业理解有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未完成本期申报工作,但在平台操作时,误选择了“已完成申报”选项,系统自动将税款所属期跳转为下期(9月),导致企业无法完成当期(8月)勾选认证工作;为避免给企业带来麻烦和困扰,请企业根据实际当期申报完成情况,慎重选择。

平台在征期期间,确认勾选模块下,企业点击确认操作时,会弹出三个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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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企业根据实际申报完成情况,进行选择:

1、若您未完成本期申报工作,请选择“未完成申报”选项,本次确认提交成功,属期为当期(8月);

2、若实际情况为已完成本期申报工作,请选择“已完成申报”选项,系统会认为您已完成本期(8月)的勾选认证工作,会自动回退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数据,并将当前税款所属期自动转到下期(9月),您勾选认证的发票可在下期(9月)进行操作,请慎重选择;

3、若您无法确定实际申报工作是否完成,请选择“不确定”选项,系统将不做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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