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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不得不知的两件事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按月进行纳税信用信息采集,于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享受部分优惠政策的前置要求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税〔2015〕78号文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同样的,5月1日起新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通知》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取消发票认证的双重利好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指出,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1、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至7月期间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这里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2号公告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特别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此举打破了原先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在月底前完成扫描认证的操作限制,纳税信用A级、B级的纳税人取得上月没来得及认证的发票,同样可以在申报征期内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完成抵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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