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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本人在一家内资企业任职会计,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13年6月,我公司投资两家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制企业,当月缴清全部出资。次月,分别通过两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于两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各为750万元。2015年12月,从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按比例分得1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另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因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请问,对此,我公司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2015年度你公司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的70%,即1050万元。当年实际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5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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