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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在线访谈权威解答营改增热点、焦点、难点问题!

7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以“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收入规划核算司郑小英副司长、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李伟副司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小编摘录了部分问答。

问:营改增之后,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7月份应如何申报?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7月申报期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我公司在本地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第一个问题: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个问题:现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第一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问:财税【2016】47号文件中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计算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上述发票,可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必须先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二是纳税人须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在电脑上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可在增值税应纳税款中全额抵减。

问:我公司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当时没开票,现在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开票后是否还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问:其他个人出租商业用房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外语培训的机构,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我们按照3%的税率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变为6%,我们税负上升很多,请问有没有什么政策能解决这个问题?

答: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6月18日,我们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号是财税〔2016〕68号。在这个文件里,已经作出了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您反映的税负上升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问:我们是一家从事酒店客房洗漱用品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还兼营酒店客房床上用品的清洗业务。营改增前,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不超过3万的话,可以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优惠。但是营改增后,我们从事的床上用品清洗服务也需要交增值税,那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合在一起超过3万元的话,我们还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吗?

答:4月19日,我们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这个文件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您提供洗漱用品批发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床上用品清洗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分别不超过3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混合销售问题: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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