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税频道 >>会计实务 >> 2016年残保金征缴提示
详细内容

2016年残保金征缴提示


2016年残保金征缴提示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我市修订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到9月30日。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技术支持: 艾迪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