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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新项目是否必须要一般计税?

问:一般纳税人是否只有4.30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项目必须是一般计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第2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老项目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还有其他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同时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过对于简易计征方法的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统一的增值税的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但考虑到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施工方可以取得的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与原营业税税负相比大幅上升。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在营改增新政中为建筑业提供了优惠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项政策不仅限于老项目,新项目同样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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