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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又发大礼包:出租房屋将获多项税收优惠!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7个方面18条举措,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意见》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个人出租住房月入3万以下,2017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意见》提出,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介代理租房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意见》提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个税 《意见》提出,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来源:北京地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