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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收的纳税人,享受3万元起征点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问:旅行社小规模纳税人5月取得全部价款5万元,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门票费3万元,余额2万元。起征点怎么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第8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能否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根据未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前的全部价款确认,不是按照差额确认。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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