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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实务操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营改增后实务操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华税

 

  营改增后四大行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规范,那么在实务操作层面,纳税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抵扣凭证管理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三票一证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二、规范财务核算

  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会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同时,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尤其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三、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目前,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较为严厉。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受票开票两个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绍、不开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

 

四、集团业务流程重塑

  增值税比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细分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因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外包部分服务,专注核心领域。例如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企业在选择委托或者是自营车辆运输时,可事先测算二者税负差异,对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税率抵扣,对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按照11%的税率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作出选择。此外,在业务流程节税筹划中,企业税务人员要在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全面剖析自身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以创新思维推动集团税收筹划。

 

五、合法开展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税收筹划空间扩大。具体而言,一是生活服务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规模,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二是营改增后,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更倾向选择同为一般纳税人的上游供应商,以合理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销项税款的目的。三是业务性质筹划。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业务领域,应通过业务内容的筹划和优惠标准的满足,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  

  总而言之,营改增来临,企业当务之急是做好全方位的准备,在制度建设、业务培训和税收筹划中体现对以上问题的考量。一是积极开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准确理解政策以及以及潜在的影响。二是识别税收风险,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尤其要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专用发票等的管理,排查税务风险点。三是积极开展税收筹划,根据自身情况吃透法规精神,在控制住税务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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