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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如何证明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

三证合一后如何证明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

问:在“三证合一”之前,我们公司开专票时需要对方出具开票信息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三证合一”后如何提供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三证合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税务登记证件功能,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是证明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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