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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以取代征缴了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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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
| 二、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
| 三、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 |
| 四、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
| 五、增加了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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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10座以下车 |
11座到30座车 |
30座以上车 |
| 老车船使用税 |
乘人汽车 |
每辆200元 |
每辆250元 |
每辆300元 |
| 老车船使用牌照税 |
每辆120元 |
每辆140元 |
每辆160元 |
| 新车船税 |
大型客车 |
中型客车 |
小型客车 |
微型客车 |
| 480-660元 |
420-660元 |
360-660元 |
60-480元 |
|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二、拖拉机; |
| 三、捕捞、养殖渔船; |
|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
| 五、警用车船; |
|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 |
|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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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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