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一:适用“一次性奖金”规定 分摊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29号)将“双薪制”计税方法叫停后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来执行呢?
一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第13个月工资,完全可以看做是一次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来执行。
当然,“双薪”适用国税发[2005]9号“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但每年只能适用一次,假如年中已经按照“一次性奖金”有过计税,则取得的“双薪”就属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只能按照“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理解二:分别扣除起征点 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还有一种理解是今后年底个人取得“双薪”后,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都要先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
这样计算下来的比按照国税发[2005]9号缴纳的税款还要少。而且国家也并没有严格规定不能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当然,提出这种理解的人士也认为,这种方法确实有失偏颇,“双薪”实质上属于对于员工的一种奖励政策,相同于“一次性奖金”包括的年终加薪、年终绩效奖励,如果国税函[2002]629号停止执行后还继续保持多种计税方式,势必会引起理解上新的混乱。国家还是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将应对“第13个月工资”如何征税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