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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临近年底,诸如“年终奖”、“年底双薪”之类的名词,可以称得上是高频率、热敏感的词汇。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的规定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多了还是少了?我们该如何计算?这一规定对纳税人的影响到底有几何?本期专题北京纳税人网将和大家一起分析解读。
双薪制--简介
双薪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
双薪制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做满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另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又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种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由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等多方面来衡量。
双薪年终奖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均属工资总额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年终双薪,即第13个月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固定发放工资。它的发放数额一般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也是确定的,一般都是以年末的最后一个月为标准。年终奖是一种奖励,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双薪制--政策依据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中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规定: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相关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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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制--计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29号)。依据相关规定,将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进行明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这次新的规定,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被否,而将所谓的“双薪”合起来,算做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原则上将不再扣除两次基数,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从操作层面上,“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他们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实际对于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为灵活的根据企业情况来处理。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依据不同政策,我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案例:
在某机关工作的王某,2009年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以及“双薪”工资2500元。
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75元。公式如下:(2500-2000)×5%+2500×15%-125=275(元)
按照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计算如下:(2500+2500-2000)×15%-125=325元
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双薪”2500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先以2500除以12的商数(2500÷12=208.33元)查找适用税率,208.33元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5%=125(元)。
(2)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000)×5%=25。 所以总计:125+25=150(元)
双薪制--政策解读

理解一:适用“一次性奖金”规定 分摊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29号)将“双薪制”计税方法叫停后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来执行呢?

一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第13个月工资,完全可以看做是一次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来执行。

当然,“双薪”适用国税发[2005]9号“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但每年只能适用一次,假如年中已经按照“一次性奖金”有过计税,则取得的“双薪”就属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只能按照“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二:分别扣除起征点 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还有一种理解是今后年底个人取得“双薪”后,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都要先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

这样计算下来的比按照国税发[2005]9号缴纳的税款还要少。而且国家也并没有严格规定不能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当然,提出这种理解的人士也认为,这种方法确实有失偏颇,“双薪”实质上属于对于员工的一种奖励政策,相同于“一次性奖金”包括的年终加薪、年终绩效奖励,如果国税函[2002]629号停止执行后还继续保持多种计税方式,势必会引起理解上新的混乱。国家还是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将应对“第13个月工资”如何征税予以明确。

双薪制--筹划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叫停“双薪制”导致了个人缴税增加,然而,我们可以应用自己的理财知识来合理筹划,从中寻找一种更为节税的税收筹划方案。我们认为几种不同的工资、奖金发放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个人税负。

例如:李先生在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以及第13个月工资、薪金6000元。如果按照此前的“双薪制”计税方法,12月应纳个税:(6000-2000)×15%-125=475元。(适用的是九级税率表中的三级税率15%);13个月工资、薪金应纳个税:6000×20%-375=825元,适应九级税率表中的四级税率20%,合计纳税1300元。

新政策出台(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要把2个月的工资合并按1个月的工资薪金扣税方法计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将提高计税的适用税率档次,相应增加个税缴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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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制--停计影响
这次计税方法的调整意味着,个人所取得的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税,而不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新办法对普通百姓影响不大,但如果是一些收入高的个人来说,合并后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比如从10%调到15%,这样也许会造成个人所得税小幅增加。
·网友指双薪合并计税系“与民争利”
·山东青岛今年年底取消双薪制
·税收政策调整引发工薪层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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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从我们分析讨论的来看,目前,关于年底双薪到底该如何计算,总局并未完全明确。临近年底,我们期待国家再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否则各地税务部门很难具体操作执行。这样,让执法者在主观臆断中去执法,不但会削弱依法治税的刚性,也会因为执行口径的不统一,造成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额存有差异,进而影响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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