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地税局为什么要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8月1日实施发票改革以来,建立了发票查询和识别系统,通过输入1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查询发票的真伪和开具内容,已经达到了总局的要求。但是,为了与总局要求的20位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保持一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

二、发票换版的时间、现行统一发票停止使用时间、新版发票的销售时间是怎样的?
  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编码的新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发票。由于此次发票换版未设过渡期,为保证纳税人领购使用新版发票,自2005年6月20日正式发售新版发票。因此,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领购新版发票的,可以继续使用旧版发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的,即可使用新版发票。

三、此次发票换版变化的内容有哪些?

  1、启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2、对现行18位发票号码作了调整。
  3、设置发票编码对应关系。
  4、规范发票编码的印制位置和规格。
  5、更换发票版面。
  6、增加发票种类。
  7、调整发票查询输入号码顺序。
  8、有奖发票增设了条形码。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规则,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发票编码,即“发票代码”(12位)和“发票号码”(8位)。

(二)对现行18位发票号码作了调整。
  现行的18位发票号码经调整一分为二:前10位作为“信息码”保留使用,后8位调整为全国统一名称的“发票号码”(即发票的顺序号码)。

(三)设置发票编码对应关系。
   全国统一“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组合,即为20位的全国统一编码;“信息码”与全国统一的“发票号码”组合,即为现行的18位“发票号码”,作为发票查询系统识别真伪和应用管理使用。

(四)规范发票编码的印制位置和规格。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信息码,均统一印制在发票的右上角或正上方,其顺序为:第一组为发票代码,第二组为发票号码,第三组为密码,第四组为信息码。

(五)更换发票版面。
  1、由于发票编码规则有所调整,发票版面的相关文字内容也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其中包括:发票正面中,“‘机打票号’与‘发票号’必须一致,否则无效”更改为“‘机打票号’与‘信息码’和‘发票号码’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2、定额发票中需要填开的税务登记号、付款单位名称和经营项目的内容取消;
  3、定额发票、税控机打有奖发票增设条形码;
  4、税控机打有奖发票兑奖联的英文内容删除;
  5、对发票背面中的“使用说明”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六)增加发票种类。
  1、自2005年7月1日正式启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卷式、折式),供从事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2、现行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更名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
  3、现领购使用《北京市交通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式、折式)从事邮电通信业的纳税人,应自6月20日起,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信息变更及领购新版发票。

(七)调整发票查询输入号码顺序。
  此次发票换版对税控装置不作调整,只是对发票编码顺序进行了调整。为此,凡通过网络查询、声讯查询、短信息查询,以及通过12366查询发票真伪的,一律按照先输入“信息码”(10位),再输入“发票号码”(8位),最后输入密码的顺序查询。按照新顺序查询的时间定于2005年6月20日。

(八)有奖发票增设了条形码。
  为了提高有奖发票兑奖速度,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此次发票换版在所有定额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卷式)有奖发票中应用了条形码技术。自2005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在为消费者实施兑付奖金过程中,通过条形码实施兑奖。

四、领购发票资格如何进行认定?
  (一)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原已办理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手续的,由于此次发票换版改为统一发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应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发票领购资格手续;
  (二)凡涉及更换领购《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填写一式三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三)对于新办企业,需领购《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查。

五、新版发票如何办理领购手续?
  (一)对于6月20日至6月30期间领购新版发票的纳税人,可先不进行旧版发票缴销。领购《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除持原发票领购手续外,还需持有主管税务所重新核定的《选型申请表》。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凡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缴销旧版发票手续后,持主管税务所审核盖章后的《缴销发票申请表》方可购票。

六、停车场、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如何领购使用?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本市自7月1日启用20位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由于本次发票改版工作未设新、旧发票使用过渡期,且时间紧,一次性投入使用量大,给新版发票的印制工作带来难度。为保证主要票种的供应,市局决定停车场、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暂缓启用新版发票,旧票仍可继续销售、使用。
  2、鉴于停车场、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基本为本市使用,不涉及到外地报销入帐问题,为减少损失,因此待库存消耗完毕后,再启用新版发票。

七、纳税人已领购未使用完的发票将做如何处理?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手中未开封使用的整包、整卷或整箱旧版发票,随着新版发票的发售,可以申请作退票处理;对于已开封或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办理发票的缴销事宜。

八、旧版发票如何缴销?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对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要办理缴销手续。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原使用自印发票的邮电、通信业纳税人,要对已使用的自印发票进行清理、造册,核验自印发票的使用情况,对已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要办理自印发票的缴销手续。
  (三)缴销旧版发票时,要填写一式二份《缴销发票申请表》,缴销发票种类,数量,号码要详细列出,纳税人要签字,盖章;主管税务所审核无误后也要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