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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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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
财综[2008]49号 |
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现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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