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27日 国税函[2008]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税务机关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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