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
京劳服发[1997]313号
各区、县劳动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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