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1月18日 国税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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