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 财税[2005]17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现将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按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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