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 财税[2005]28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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