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11月25日 劳社部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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