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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8年7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发布,至此,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这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北京纳税人网本期的专题将聚焦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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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六项具体条件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认定条件的差异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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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旧对照表[点击查看全部表] |
| 新领域二级目录 |
新领域一级目录 |
| ( 一 ) 软件 |
一、电子信息技术 |
| ( 二 ) 微电子技术 |
| ( 三 )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
| ( 四 ) 通信技术 |
| ( 五 ) 广播电视技术 |
| ( 六 ) 新型电子元器件 |
| ( 七 ) 信息安全技术 |
| ( 八 ) 智能交通技术 |
| ( 一 ) 医药生物技术 |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 ( 二 ) 中药、天然药物 |
| ( 三 ) 化学药 |
| ( 四 ) 新剂型及制剂技术 |
| ( 五 ) 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
| ( 六 ) 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
| ( 七 ) 现代农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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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领域一级目录 |
旧领域二级目录 |
| 一、电子信息 |
(一)计算机及应用设备 |
| (二)通信产品 |
| (三)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
| (四)现代化办公设备 |
| (五)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 |
| (六)新型元器件 |
| (七)软件 |
| 五、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 |
(一)生物药 |
| (二)中药 |
| (三)化学药 |
| (四)人造器官 |
| (五)医疗器械 |
| 十一、现代农业 |
(一)动植物新品种 |
| (二)新型饲料及添加剂 |
| (三)新型农兽药 |
| (四)农业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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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看全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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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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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需重新认定方可享税收优惠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资格仍在有效期,则资格依然有效。此时若企业原享受的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可选择暂缓申请重新认定,继续享受至原有优惠至期满为止;但若企业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已期满,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优惠税率,则应尽快申请重新认定。 [查看全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
| 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 |
优惠过渡办法 |
| 低税率15% |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
| 低税率24% |
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
|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 |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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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提示: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但企业仍应当注意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有关认定工作的具体规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把证书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而不要到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才拿出来。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报告;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主动纳税,以免被追缴,承担滞纳金并留下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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