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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还有一些重要问题,这都讲全了!

 

1、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以上规定继续执行。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2、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3、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应当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开票软件升级到位后的税率默认是16%10%,怎么改成17%11%?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可用原税率开票业务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5、原来的商品编码库,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5月1日零时,重新进入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11%税率更新为10%。


 

6、2018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补开调整前适用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自2018年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若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应根据发票分别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无需将17%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倒算16%的销售额,直接可按照发票票面内容填写,即可通过一窗式比对。



来源:江苏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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