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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问: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规定,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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