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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有何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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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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