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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这些发票问题您得留意~~

问题一

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二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问题三

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须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四、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问题四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问题五

个人委托中介出租不动产,是否可由中介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六

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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