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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没有那么可怕,情况不同跨年又如何?所谓跨年发票,通常是指下面两种情况的发票: 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 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比如,在电视台打广告,需要先付款,12月份广告款也打了广告也播出了,可就是12月31日前还未收到广告费发票,而是元旦节过了才收到发票。 每到年底,很多财务人员都在为跨年的发票发愁,害怕发票跨年入账带来麻烦。因为会计讲“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时,就怕税务说“发票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反之,如果会计人员讲“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又怕税务讲“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 因此,有很多会计人员会觉得左右为难,对跨年发票是担惊受怕,害怕给企业和自己带来麻烦。 一、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跨年又如何?
二、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跨年很正常
三、属于2016年度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7年度的,怎么办?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四、如果是2016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6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7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来源:轻松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