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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自然人个人借给企业款项(个人和企业不在同一县区),按约定收取利息。问:收取利息时向哪地国税局申请开票?个人所得税向哪地税务局缴纳?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在个人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没有扣缴义务,但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扣缴后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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