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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和转让、出租不动产咋开票?来!来!来!请看这里~~

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和转让、出租不动产业务开票有哪些规定?请看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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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 月1日子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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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吿》 明确: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杈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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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筐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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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案例2.8-2 :

某个体户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1万元。

原营业税税制下,应纳营业税税额=10000×1.5%=150(元)

现增值税税制下,应纳增值税税=10000÷(1+5%)×1.5%=142.86(元)

金额=10000-142. 86=985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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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 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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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内容摘自由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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