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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后补充录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源信息的通知

 然后点击需修改房源信息的“维护房源信息”,在弹出框中 “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属街乡)”、“所属税务所(科、分局)”的项目中选择正确项(注:选择“所在街乡”后,系统会在“所属税务所(科、分局)”数据项中自动弹出该街乡所属的税务所,纳税人需选择该税务所,并进行保存。)

三、出租信息补录

  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废止了《房产税细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房产出租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全部改为租金收入,可能会涉及修改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税源信息的修改,之前的从租税源信息需要重新填报。

  对于既有“从价计征”、“从租计征”税源信息的纳税人,如在明细申报系统中已录入过“从价计征”信息,则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地税局补录“从租计征”信息,同时修改“从价计征”信息。

  操作路径: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原纳税申报)—房产税申报(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基础信息

  2016年10月征期从租计征的纳税人,应先进入房产税基础信息界面,点击该房源信息的“维护明细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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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核实从价计征数据是否正确。

  第二步,选择“从租计征”项,新增录入相关出租信息。其中“出租面积”应与从价计征中的相同;“合同租金总收入”例如:合同签订的是3年,则录入3年租金收入总和;“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若4月已缴纳了全年税款,此处填2017年1月1日,若4月缴纳的上半年税款则此处填2016年7月1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应与合同约定租赁期止相同;“申报租金收入”填写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内的租金总收入,系统会在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配申报租金收入,并以此计算当期从租计征税款。此部分信息应确保租金和相关有效期起止录入准确。

来源:海淀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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