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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69号令废止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执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房产原值减除幅度、困难减免、纳税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四、《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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