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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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