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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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