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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回复个体户社保缴费和建账问题个体户性质的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费?别再误解了!其实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分情况来看待。 不用交社保情况 情况一:若是你注册的个体户没有雇员,只有你自己为经营负责人,个体户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社保的问题可以由你自己来缴纳。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此: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情况二:若是你注册的个体户有雇员,且按月支付工资薪金,应依法跟公司一样为员工缴纳社保。 文件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个体户也要建账? 那还有粉丝问个体户需不需要建账呢?个体户并不是都必须建账,而是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判断。 今天税小君也整理了整理了关于个体户建账的会计常识,对你有用的话,别忘了转发给其它个体户朋友!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提醒: 2、个体户不管是否建账,都应该在成立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道。 3、个体户如果中途发生停业,请及时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