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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免责?事实真的如此吗?人社部最新回复来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人社部明确: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受今年疫情影响,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大致内容如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


案例

吴某于2015年1月3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5年1月27日,吴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明确说明了“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具体原因为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2015年4月8日,吴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吴某死亡视同为工伤。
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0月29日,吴某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
2016年9月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吴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
公司主张吴某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吴某放弃社保的声明是否有效?
吴某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该赔偿工伤待遇损失?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属权利,也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权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故吴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现公司未依法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吴某发生工伤,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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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自愿放弃声明无效!

  一定要重视社保的缴纳
  根据目前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要缴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
  而医疗保险可以解决基本的看病报销问题。尤其是女职工,涉及到生育问题,就离不开生育保险。
  对于短期务工人员,社保同样重要,因为一旦失业、或在工作中受伤,社保都能提供必要的保障。 
  企业单位有义务给每一个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企业按照规定给员工上社保,有什么风险呢?
  1.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
  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能把一个公司赔破产。(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全国统一价))
  2.如果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要补缴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3.企业社保逾期将面临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疫情期间,为减轻企业负担,北京正式发布“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就企业社保减免时间和要求,做了细则规定
通知规定: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
1)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注意: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二、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安平税友提醒您,在这个通知中,同步明确了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上线按照规定正常调整。附上2019年的三险缴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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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之前北京的医保基数公积金基数,至此北京市2020年的社保、公积金基数已经大体上调基完毕。

综上,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中,北京五险一金的基数上下限,可以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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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最新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9732元5360元。(2019年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7786元5557元),可以发现,2020年医保的下限居然降了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85.66元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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