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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怎么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此种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通知主要对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


首先,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未建缴存登记职工人数超过30人时,就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行为是,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处罚基准上,当未建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超过4人时,按照规定,就将被处以4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第三种行为是,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强调,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将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
  三、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四、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六、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七、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请缩短标准和流程?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八、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何时会撤销?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说明:上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公积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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