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房地产税收实务-->纳税问答-->房地产销售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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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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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受赠、政府划拨等非购置(受让)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再销售(转让)时,应当如何纳税?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销售(或转让)购置(或受让)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扣除所支付购置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为非自己购置就不存在付出成本代价,相应就没有扣除款项,所以,...... |
| 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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