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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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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2日 |
2007年12月26日 国发[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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