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涉外税收-->涉外企业的税收筹划-->外商企业拆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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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7日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或者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使用(作为投资除外),属于货币资金融通业务,为此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应当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包括开出带息票据而收取的利息,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人销售商品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外商投资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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