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纳税实务-->增值税 -->隔月增值税专...
 


隔月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开需要什么证明


2007年12月17日  
    问:现有购货方公司将隔月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我公司,让我方重先开具,需要对方公司的税务局开证明吗?开红字发票先冲回?

    答:你提的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问题,你没有说明为什么退回,现提供一些有关文件规定,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隔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超过认证期限,不存在重新开票的问题。

    如果是销货退回或是销货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中国税务网瑞鑫工作室  
 
文章搜索
纳税实务
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关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资源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税契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车辆购置税土地使用费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文化建设事业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行业纳税实务
综合类纳税实务
中国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