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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7日 |
问:现有购货方公司将隔月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我公司,让我方重先开具,需要对方公司的税务局开证明吗?开红字发票先冲回?
答:你提的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问题,你没有说明为什么退回,现提供一些有关文件规定,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隔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超过认证期限,不存在重新开票的问题。
如果是销货退回或是销货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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