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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是否缴滞纳金


2007年12月11日  
    我们公司是一个大型加工企业,因公司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一时难以按时申报纳税,而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延期申报,税务部门也同意了我们的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产生了补税,请问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赣华有限公司李会计

    答:你们公司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不需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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