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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7日 |
三、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价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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