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外资企业关联... |
| |
| |
|
| 2007年11月22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它明确了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 |
| |
|
本内容为收费内容,如需获取更多信息,请先登录 >> |
 | ·如果您是免费会员,您登录后即可方便地浏览免费信息; ·如果您是C级及C级以上会员,请您登录,即可浏览更多信息; ·如果您还没有注册成为会员,请您首先注册会员并登录后浏览。
|  |
|
|
|
| 文章搜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