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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4日 |
财税[2001]0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进行抵扣”的政策。这样,白酒的适用税率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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