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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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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9日 |
2006年3月17日 京国税发[2006]7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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