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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利润(股息)


2005年2月1日  

  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我国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外高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它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人,以款项的支会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它的征收方式的不同,习惯称之为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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