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4年9月8日 |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 |
| |
|
本内容为收费内容,如需获取更多信息,请先登录 >> |
 | ·如果您是免费会员,您登录后即可方便地浏览免费信息; ·如果您是C级及C级以上会员,请您登录,即可浏览更多信息; ·如果您还没有注册成为会员,请您首先注册会员并登录后浏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