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税收优惠-->增值税税收优惠 -->废旧物资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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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2日 |
|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及加工行业的纳税人可享受的优惠规定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文件中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对象必须是从事废旧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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