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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16日 |
2001年初,某县地税局为了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与县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了代征证书。协议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代为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其他相关事宜也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10月,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路查时,发现一辆10吨货车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税额600元。在征收过程中,车主王某态度蛮横,配合不积极,执法人员决定除收缴其税款600元以外,同时处以2倍罚款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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