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
| 关于基数与扣除标准 |
|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所捐款项税前扣除的相关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查看全文 ● 举例说明 某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要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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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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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特定范围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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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
| 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 |
|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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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个人捐赠所得税扣除问题 |
|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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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特别提醒 |
应取得捐赠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地税局提醒,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单位汇总个人捐款应统一取票据: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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