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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级强烈地震。震后,全国人民迅速传递爱心,携手共渡难关。各界人士及企业都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

爱心捐赠作为公益性社会捐赠,符合规定的捐赠部分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北京纳税人网在此将相关规定给广大纳税人汇总,以供参考!

最新政策消息 更多>>  
·税总:“特殊党费”在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济观察报:个人方式最优五种捐赠方式税务考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重新购房免征契税 北京广东捐款可抵免部分税款
·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北京地税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7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基数与扣除标准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所捐款项税前扣除的相关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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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
    某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要缴税。


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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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日常个人捐赠所得税扣除问题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特别提醒
    应取得捐赠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地税局提醒,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单位汇总个人捐款应统一取票据: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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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慈善总会
·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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